未凭处方销售9盒处方药,合浦县一药房受警告-观天下

时间:2023-04-11 13:13:28来源:潇湘晨报

北海市

合浦县

市场监督管理局11日发布


【资料图】

行政处罚决定书合市监处罚〔2023〕87号。内容显示,合浦县百顺大药房经检查

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9盒处方药颈康胶囊,被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警告”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内容如下:

当事人:合浦县百顺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521MA7BRCQ130                 

住所(住址):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45号5幢2单元1-2号商铺              

投资人:潘均达                      

2023年1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到位于合浦县廉州镇廉阳大道45号5幢2单元1-2号商铺的合浦县百顺大药房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处方药颈康胶囊(产品批号220407,生产日期:2022年4月27日,生产企业:中山可可康制药有限公司),购进了10盒,货架库存余1盒,销售了9盒,当事人未提供销售处方笺。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3年1月28日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7月3日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10盒处方药颈康胶囊(产品批号220407,生产日期:2022年4月27日,生产企业:中山可可康制药有限公司),截至我局执法人员查处之日,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了9盒。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1份、现场检查照片6张;

2.投资人潘均达身份证复印件1份、《询问笔录》1份;

3.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

4.当事人提供的供货商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复印件各1份。

我局于2023年3月16日向当事人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合市监罚告〔2023〕115003号),将拟作出的处罚事实、内容、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进行告知,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分类管理规定的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综上,当事人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合浦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合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不停止。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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